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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延安宝塔区公安局 扣车都半年了是不是要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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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5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叁8888 于 2024-5-26 00:49 编辑

    做租车公司是真难,你不知道你的客户租车去干啥,这不我们就摊上事了。2023年12月13号客户吴某从我们西安门店租了一辆卡罗拉,12月18日因为涉案被延安宝塔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12月20风控发现车辆长期停放在宝塔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停车场遂打电话过去咨询情况,然后12月25日从成都出发携带公司资料和客户租车合同准备去宝塔区公安局取车,按照以往经验客户租赁车辆犯案,我们需要向警方提供租车合同、GPS行驶轨迹、公司资料、车辆产权归属材料然后等待警方发还,这期间一般需要7-15个工作日,是警方正常的办案流程。以往我们还有资方在云南、广西还有川内遇到几起客户租车然后涉嫌犯罪车辆被警方查扣情况,都是按照要求配合提供材料后取车。
    风控人员到达延安宝塔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后,工作人员告知租车人涉嫌XXX已经被刑拘,不仅租了我们一辆车还有好几辆。让我们耐心等待调查,临近年底会比较忙,我们作为企业理应无条件配合警方工作,于是风控人员也就先行回成都等电话了。
    一个多月后,车辆从刑警大队驶出到了延安顺路二手车交易市场附近某停车场,我们想着案件应该调查差不多了,警方是不是忘记通知我们车子的事情或者找不到我们联系方式了。于是又主动给宝塔区刑警大队去了电话,被告知案件移交给反诈中心了,让我们跟反诈联系,联系反诈又是让我们等。
    在这期间,20204年2月7日大年二十八下午车辆被使用了,从停车场开到某小区停留了一下午后又返回了停车场。2月8日大年二十九上午又开了出来,在延安某小区从上午停到下午,晚上八点左右才回停车场。我们想着可能是临时没车用,某位工作人员用了下车,也没啥本来就是租车公司谁开不是开,本着不想多事原则就没有给警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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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9日,事情已经过去五个月了,白白交了一万多的按揭款。车辆一直停运,确实我们都坐不住了,4月9日早晨六点过,车辆从停车场驶出,在延安某小小区停留到中午13点,然后在某饭店停留后,下午四点返回停车场,五点左右又开到到某小区,晚七点返回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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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0日,早晨六点过,车辆驶出停车场到延安某小区,然后又返回停车场。两天共使用了105公里,这里的某小区都是同一个小区,由此可见使用车辆的应该是同一人,地点轨迹都很固定。这就很过分了,于是再次给延安宝塔区反诈中心去电话,接线人员先是说可以携带资料取车了后同办公室人说还不能取,在我们提出车辆被私自动用后,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要向领导反映,索要扣押单表示无法开具因为不是从我们手上扣的,提出我们是第三人产权方向复印扣押单也不行。
    更过分的是,2004年4月13日,在我们向延安宝塔区公安局反诈中心反映车辆被私自使用后的第三天,我们的车辆GPS被人为拆卸离线了。至此我们已经无法查看车辆位置和轨迹,究竟是谁拆除了车辆的GPS就不得而知了,资方因为GPS离线目前要求我们全额补足剩下车款。宝塔区公安局反诈中心告知我们车辆已经移交检察院,是发还还是罚没要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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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7日,我拨打了延安市公安局警务督查支队公开投诉电话15709117008,好不容易打通了告诉我他了解一下情况再回复我,如今半个多月过去了仍无音信。时间在一分一秒流逝,今年的租赁市场十分惨淡,企业经营也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只有向公安部12389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十八条 对查获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清单或者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涉案车辆。

   与案件有关是指“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租赁车辆作案,车辆仅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罪轻无任何影响,车辆不应被扣押或罚没,假如犯罪嫌疑人是打滴滴去作案那是不是这辆滴滴车也要被扣押罚没?这点在公开的裁判文书里都可以得到印证,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租赁车辆犯罪行为,都在查实后很快将车辆发还给了租车公司。不知道延安宝塔区公安局长期扣押车辆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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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后没有移交专门部门人员管理,也没有封存,我们也觉得公安机关在查清后要发还,一直很配合。如今都移交检察院了,宝塔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未向我们调取GPS轨迹、租车合同等证据就移交检察院了,这个流程合规吗?


    是哪位警官或者临时工三番五次使用我们的车辆并开回了家,他是如何拿到钥匙的?在我们反映车辆被私自动用后又是谁拆除了车辆GPS,拆GPS的目的又是什么?太多的未知之谜等待延安宝塔区公安局来解答了,如今企业经营如此艰难,肯请公安机关多为我们考虑一些,多体恤民情,就不要雪上加霜了!
发表于 2024-5-26 0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人出了名的坏,挨刀了三哥
发表于 2024-5-26 0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革命老区也没有光荣传统啊。
发表于 2024-5-26 0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分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5-26 00: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onglxl 发表于 2024-05-26 00:28
陕西人出了名的坏,挨刀了三哥

咱也不能一杆子打死,还是好人多
停车做爱枫林晚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24-5-26 01: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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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6 01: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开走啊,让他们去报警
发表于 2024-5-26 01: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预感即使拿回来都差不多快报废了
发表于 2024-5-26 0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越落后的地方越恶心
发表于 2024-5-26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地方很多都这样,不花钱找人很难办,处处为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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